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457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税〔2025〕10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4572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税〔2025〕10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予以废止,废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9月9日